1分鐘認識奢侈稅 u時間:2011年6月1日開始實施
【課徵標的】
房地產: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(含2年),座落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基地,
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的都市土地,除屬供自住外者皆需課稅。
非房地產:價格300萬以上的小客車、遊艇、飛機、直昇機、超輕型載具;價格50萬元
以上的家具、龜殼、玳瑁、珊瑚、象牙、毛皮及其產製品,及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
退還的入會權利,例如高爾夫球證、休閒或餐飲俱樂部會員證。
【稅基】
以房地產為例,稅基為不動產的銷售價格,也就是指賣方售屋時所收取的全部金額
(非土地公合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),例如賣方賣屋2000萬元,稅基就是2000萬元
【稅率】
以房地產為例,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稅率為15%,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至2年為10%
【豁免條款】
- 1.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間房屋(含座落基地),辦完戶籍登記,且在持有期間內並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- 2. 本人或配偶購買另一間房屋,以致於出售第一間房屋前擁有2間房屋,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一年內出售第一間房屋,或因調職、非自願性離職、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者,皆可排除。
- 3.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,或是預售屋興建完畢由建商轉移至所有權人的第一次移轉等情形,皆可排除。
資料來源:201306好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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